玉林訊(記者 楊振華 盧嘯天 通訊員 庾玉媚)由福綿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博白縣原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陳偉強受賄一案,經(jīng)審理后,福綿區(qū)法院于7月28日公開開庭宣判,當庭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陳偉強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對陳偉強退交的賬款1304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陳偉強涉嫌受賄一案,由福綿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經(jīng)審查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陳偉強在擔任博白縣委常委、博白縣常務副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了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304000元。
檢察機關指控陳偉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偉強在玉林市紀委對其“兩規(guī)”期間,主動交代組織之前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對于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自首情節(jié),法院均予以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