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消費者依法維權有了“尚方寶劍”。昨日(5月31日)上午,自治區(qū)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條例》中,關于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都作出了具體明確規(guī)定。
制定涉及消費者權益的重大政策應開聽證會
《條例》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知情權、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監(jiān)督權、檢舉控告權等多項權利。
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條例》在“制定政策”的相關規(guī)范規(guī)定中,明確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供水、供電、供氣、電信、電視、交通、醫(yī)療、教育、物業(yè)管理等涉及消費者權益的重大政策時,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和消費者代表的意見!
“三包”不是“光說不練”
目前,大量消費糾紛與商品質量“三包”責任有關。記者注意到,《條例》專門作出有關“三包義務”的規(guī)定。
《條例》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對商品承擔包修、色換、包退(簡稱三包)責任的,應當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并履行三包義務。
記者了解到,根據《條例》相關規(guī)定,消費者要在消費中注意以下內容:
三包憑證應當注明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并指定具備條件的維修單位。實行三包的商品符合退貨、換貨條件的,經營者應當在接到消費者提出的退貨、更換要求之日起三日內,予以退貨、更換。
經營者按照三包規(guī)定、約定、承諾對商品承擔退貨責任的,應當按照購貨憑證的金額一次退清貨款,不得收取折舊費。經營者按照三包規(guī)定、約定、承諾對商品承擔更換責任的,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guī)格的商品。更換商品的三包期限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無同型號、同規(guī)格商品的,應當更換不低于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既無同型號、同規(guī)格商品,也無不低于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購貨憑證的金額一次退清貨款。有同型號、同規(guī)格商品或者不低于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予以退貨,并按國家規(guī)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國家未規(guī)定折舊率的商品,按照商業(yè)慣例或者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收取折舊費。
經營者按照三包規(guī)定、約定、承諾對商品承擔修理責任的,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內修復,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到期未能修復商品的,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guī)格的商品;在保修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14個門類經營者的行為被戴上“緊箍咒”
針對近年來的消費投訴熱點問題,為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條例》對醫(yī)療服務、商品房銷售、裝修、公用服務、洗熨業(yè)、攝影沖印業(yè)、旅游業(yè)、食品經營和餐飲業(yè)、郵寄等銷售、美發(fā)美容業(yè)、中介業(yè)、加工修理業(yè)、經營性培訓教育服務、農業(yè)生產資料經營等14個門類的經營者的行為規(guī)范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
醫(yī)療服務:《條例》作出了“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不得公開患者病情”;“醫(yī)療機構應當允許患者或者其家屬查閱、復印檢驗檢查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護理記錄、醫(yī)囑單、處方等有關醫(yī)療資料”;“使用貴重藥品或者特殊器械的,應當事先征得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等等規(guī)定。
洗熨業(yè):《條例》明確要求,從事服裝洗熨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服務,在出具的取貨憑證中注明承攬洗熨服裝的質地、規(guī)格、顏色、價值以及有無瑕疵等內容。造成衣物變形、損壞、串染色、遺失的,經營者應當退還收取的費用,并視物品的實際購買價格、物品折舊等因素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旅游業(yè):《條例》明確規(guī)定:“安排旅游購物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購物的地點、次數、時限,不得強制消費者購物”;“經營者擅自改變合同約定,增加游覽景點、娛樂、醫(yī)療保健、購物等項目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標準的,由經營者承擔因此增加的全部費用并承擔違約責任。擅自減少上述項目或者降低標準的,應當退還相應費用并承擔違約責任!
攝影沖印業(yè):《條例》明確要求,經營者提供服務后,照片、底片、數碼相機存儲的數據資料等,不得自行保留和擅自傳播。經營者造成消費者的膠卷、底片、數碼卡、磁帶、磁卡等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退還消費者拍攝、沖印費用,并給予賠償。
公共服務業(yè):《條例》作出了公共服務行業(yè)和“壟斷行業(yè)”不得“強買強賣”的規(guī)定:供水、供電、供氣、電視、郵政、電信、公共交通運輸、互聯網等公共服務行業(yè)和其他具有獨占地位行業(yè)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商品和服務,不得限定消費者向其指定的經營者購買商品;不得違背消費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
美容美發(fā)業(yè):《條例》明確規(guī)定,美容美發(fā)達不到約定效果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給予重作或者退還已收費用;給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應當依法承擔響應的法律責任。
13類欺詐行為要賠償一倍費用
《條例》在“法律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中,作出了“欺詐賠償”的規(guī)定。
凡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13個方面的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該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該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者過期、失效、變質商品的;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銷售偽造或者冒用商品產地、企業(yè)名稱和地址商品的;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商品的;銷售“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未作說明或者謊稱是正品的;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商品檢驗、檢疫結果文書的;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提供的商品數量短缺的;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提供的服務計量不實的;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價外加價,收取未予標明或者沒有合法依據的費用,或者有其他價格欺詐行為的;以虛假的廣告、說明、標準、樣品、演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服務時使用假冒偽劣商品、以次充好的;其他欺詐行為。
相關新聞:能否“自帶酒水”不作硬性規(guī)定
自《條例》立法以來,“自帶酒水以及開瓶費”的問題一直爭議不斷。
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消費者自帶酒類的,餐飲業(yè)經營者不得拒絕,不得收取開瓶費等額外費用!边@一條款在三次審議稿中被刪除。刪除理由是:有的法制委員提出,該款規(guī)定涉及餐飲業(yè)經營者的自主性經營行為,地方性法規(guī)不宜作此具體的硬性規(guī)定。
5月28日,自治區(qū)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
最終,《條例》中沒有對相關行為作出硬性規(guī)定。